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387號聲 請 人 鄒○範相 對 人 鄒○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聲請人之母」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之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所示部分之相關記載存在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