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550號聲 請 人 甲OO相 對 人 乙OO (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因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相對人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檢附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江志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相對人已於民國115年6月3日死亡,有相對人之戶役料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陳報狀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