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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6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一至三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事件,於聲請時僅提出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惟於聲請狀內,未記載欲聲請處分之不動產標的為何,故請補正「聲請狀內容」,明確記載欲聲請處分標的。

二、又依聲請狀僅記載「要處分為分別共有」,則分割方案為何?亦請一併陳報。

三、請併提出理由一所示欲處分不動產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部,應包含本件相對人及其他公同共有人)。

四、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