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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6號聲 請 人 吳○疄相 對 人 吳○○芳關 係 人 吳○鵬

洪○鑾

吳○萬

吳○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辭任監護人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辭任受監護宣告人吳○○芳之監護人職務。

二、選定關係人吳○鵬(男,民國42年5月15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吳○○芳之監護人。

三、指定洪○鑾(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吳○○芳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吳○○芳之子,相對人前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惟聲請人自民國111年擔任相對人監護人迄今已逾4年,期間未領取分文報酬,且身心疲憊,已無法繼續擔任監護人之責,爰請求准許聲請人辭任吳○○芳監護人職務等語。

二、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㈠死亡、㈡經法院許可辭任、㈢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民法第110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㈠滿七十歲、㈡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㈢住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不便執行監護、㈣其他重大事由。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監護人,民法第1095條、家事事件法第176條第2項準用第122條亦有明文規定。末者,法院依第1094條第3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6條之1及第1094條第4項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吳○○芳之子,吳○○芳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告為

受監護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監宣字第641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可參,可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主張自111年擔任相對人監護人迄今已逾4年,期間未

領取分文報酬,且身心疲憊,無法繼續擔任監護人之責,請求准許辭任監護人職務等情,關係人即吳○○芳之子女吳○鵬、吳遠理均到庭表示對聲請人辭任相對人監護人沒有意見,關係人吳○萬則經本院通知未到庭表示意見;關係人吳○鵬另表示:有意願擔任吳○○芳之監護人,配偶洪○鑾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聲請人吳○疄及關係人吳遠理亦對於由洪○鑾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沒有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已66歲,並表明因上開因素而無繼續擔任監護人之意願,復聲請人、吳○鵬、吳遠理均同意聲請人辭任監護人而改推吳○鵬擔任,從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准予辭任監護人之職務,符合上述辭任監護人之其他重大事由,而有正當理由,應予許可。

㈢聲請人聲請辭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之職務既經准許,依法應另

行選定相對人之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關係人吳○鵬為相對人之次子,有戶籍資料可參,誼屬至親,且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經相對人之子女即聲請人、關係人吳遠理同意推由吳○鵬擔任監護人(見本院卷第94頁),是由吳○鵬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改定由吳○鵬擔任監護人。另吳○鵬之配偶洪○鑾同意擔任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經吳○疄、吳遠理同意由洪○鑾擔任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同時指定洪○鑾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末按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人。前2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2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民法第1107條定有明文,並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監護準用之。相對人既經本院選定由吳○鵬擔任監護人,並指定洪○鑾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則原監護人即聲請人自應依上開規定,將相對人之財產移交予新監護人吳○鵬。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吳○鵬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開始,吳○鵬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洪○鑾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案由:辭任監護人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