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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637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利害關係人 A03

A04

A0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A01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2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A02前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1 月23日以114 年度監宣字第145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A01(A02的媽媽)為監護人,指定A03(A02的妹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A02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是A01買給A02養老用,現因A02每月需支出安養費、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為A02的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規定,聲請許可A01代為處分A02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全部存入盧啟明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此項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A01前開主張,有本院裁定、戶籍謄本、財產資料等件附卷可稽。審酌A02的確有支出生活照顧費用的需求,而A01為A02的監護人,聲請許可代為處分A02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全部存入A02的郵局帳戶,並經A02最近親屬(A03、A04、A05)全體同意,應符合A02的利益。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A01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不動產所得現金應存入A02名下郵局帳戶後妥適管理,並使用於A02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 宥 維┌──────────────────────────┐│附 表 : │├──┬──────────────────┬────┤│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權利範圍│├──┼──────────────────┼────┤│ 一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4樓建物│ 1 / 1 │├──┼──────────────────┼────┤│ 二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5 樓建│ 1 / 2 ││ │物。 │ │├──┼──────────────────┼────┤│ 三 │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 1 / 10 │├──┼──────────────────┼────┤│ 四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 1 / 4 │└──┴──────────────────┴────┘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