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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85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設籍在臺北市士林區,且現亦實際居住於同區之長照中心接受照護中,顯見相對人並未實際居住在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相對人住居所地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