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宸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輝華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附件: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及提出聲請人「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記載內容如下(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且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所載之銀行存款部分,有關聲請人於各該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除應含完整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㈡如為應收款項、預付款項,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目前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等)。如有其他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項目、金額、目前交易市值,並提出證明文件。㈣如為其他動產(包含但不限於:汽機車、金銀飾品),載明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行車執照、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
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㈥如為保險契約,請記載保險公司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價值及其證明(如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
二、陳報債權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及普通債權人,並依序編號及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應載明優先債權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
㈢債權發生原因、時間、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
、目前清償之進度、情形、尚未清償金額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債權證明文件、契約書及票據等影本),並註明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並提供擔保之證明文件。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如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進度為何。
㈥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或罰款等公法上債務?如有,聲請人所
積欠之稅捐、罰款等公法上債務亦請臚列於債權人清冊中,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
、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亦請臚列於債權人清冊中,並說明員工之姓名、積欠金額為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陳報債務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債務人完整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如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進度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近2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並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所得報稅及財產歸戶資料。
五、聲請人是否曾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案件,若有,請說明該更生案號及何以無法進行更生?
六、聲請人有無需扶養之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如有請陳報受扶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聲請人每月需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
七、請提出可為破產管理人之人選請提供可為破產管理人之名單、基本資料、聯繫方式、地址、是否具有專業之資格、有無擔任聲請人公司破產管理人之意願、以及是否得適任之條件等資料,以供本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