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松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5年1月12日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惟核其聲請狀內容尚未完備,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附件
一、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提出之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未依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請補正提出。又請提供可資聯絡之電話號碼。
二、請陳報是否有擔任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
三、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清單、114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又聲請人母親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母親每月總扶養費數額?各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比例及金額?另請執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聲請人、聲請人母親及其扶養義務人全體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後,陳報到院。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陳報聲請人聲請前1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1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又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地址: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查詢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資料表。如聲請前1年有股票之投資,請製作損益表陳報於法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2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雖於聲請狀記載債務清冊,惟依聲證3聯徵中心資料顯示,聲請人債權人應不只聲證4、6債權人清冊之3人,請確實記載全體債權人資料。又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記載如下,並提出相關債務證據(如已提出,請記載證據編號,無需重複提出):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十二、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十三、聲請人雖於聲請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惟核其記載尚未完備,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併提出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審查。
㈢、如為動產(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㈥、如為保險契約,請記載保險公司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價值及其證明(如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
十四、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