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5年度移調字第21號(潔)原 告 莊瓊惠
訴訟代理人 李玟蓉律師被 告 郭宥昀(原名郭文蓮)
訴訟代理人 蔡士民律師參加人 郭正育訴訟代理人 蔡士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移調字第21號(即114 年度訴字第2290號)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在本院調解室(六)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顏妃琇書 記 官 魏敬庭調解委員 李昭融進行事件點呼後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玟蓉律師被告及參加人訴訟代理人蔡士民律師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及參加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元。
二、給付方式及條件:( 一) 被告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訴字第57號、第
472 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23,928,471 元;以臺灣高等法院114 年度上訴字第235 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0,704,029元(下稱本案刑事判決) ;以上犯罪所得總計134,632,500 元,業經扣押在案。
( 二) 原告同意於本案刑事判決確定後,優先向執行檢察
官聲請發還前款扣押物,且以原告實際經發還程序取得之款項,抵充被告及參加人第一項所示之給付金額,如有不足,原告始得向被告及參加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原告同意原諒被告及參加人,願給被告及參加人改過自新之機會,如符合法律規定,就本案刑事判決同意法院給予被告及參加人諭知緩刑之判決。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如后:
原 告訴訟代理人 李玟蓉律師
被告及參加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士民律師
調解委員 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魏敬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