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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156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鄧宏安訴訟代理人 戴士博附帶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蘇評信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複 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321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即系爭車輛價值減損部分105,000元+鑑定費用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