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173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明宏即步錚室內裝修工程行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江嘉雄間因本院114年度板建簡字第10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4,509元(計算式:3萬元+12萬4,509元=15萬4,5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