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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280號上 訴 人 翁紹軒被 上訴 人 李宗霖

許豐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