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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288號被上訴人 施秀麗訴訟代理人 林天福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簡巧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被上訴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上訴人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000元(本院簡上字卷第6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羅羽媛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