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379號被 上訴人 鄭雅穗訴訟代理人 黃子騏律師上訴人梁維駿、簡玉萍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5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以民事答辯暨擴張起訴聲明狀,擴張聲明為: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萬5,600元,及自民事答辯暨擴張起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核其擴張聲明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鄭宇宏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