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楊宗豪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金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上訴後,其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7日擴張訴之聲明,然未據繳納擴張聲明之訴之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於上訴人擴張聲明後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5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9,075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人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