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抗字第16號抗 告 人 林慧瑜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民國115年4月29日114年度重簡字第2281號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5年7月30日以115年度救字第115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劉婉甄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