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聲抗字第26號抗 告 人 陸昱均輔 助 人 陸輝龍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救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林翠珊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