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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聲抗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聲抗字第28號抗 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燦煌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事聲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胡修辰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家賢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