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聲抗字第7號抗 告 人 謝明昌相 對 人 曾順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民國115年1月30日115年度板救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
又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