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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保險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許巧儒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630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3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