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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事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事聲字第14號異 議 人 沈育莉代 理 人 沈晏莛相 對 人 周永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12月18日114年度司聲字第670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