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事聲字第29號異 議 人 A女 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葉○德等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23日所為之115年度司他字第7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