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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言股)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張吳含少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吳含少(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即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3 項、第130 條第3 至5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吳含少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111年8月29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逾3年仍未尋獲,而失蹤人喪偶,無子女,養父母及養兄弟吳清泉、吳火木、吳金水均已歿,養姊吳阿玉、養妹鄭吳杏嬌及養弟吳豐丞經新北○○○○○○○○通知其等得向法院聲請失蹤人死亡宣告,迄今仍未辦理。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業據提出張吳含少及親屬之戶籍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入出境資料查詢、新北市土城事務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公函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