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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相 對 人 黃燕品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 北○○○○○○○○)關 係 人 劉漢榮

劉鳳鳴劉漢城上列聲請人因黃燕品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黃燕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失蹤人黃燕品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80歲以上之人,其

於43年4月2日自香港遷入臺北縣永和鎮(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巷0號初次申報戶籍,於48年6月1日門牌整編為臺北縣○○鎮○○街00巷0號,於64年7月1日門牌整編為臺北縣○○鎮○○街00巷0弄0號後,99年12月25日改制新北市永和區,戶籍多年未異動,並於112年10月12日經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下稱永和戶政事務所)辦理逕遷至該所迄今。

㈡又永和戶政事務所分別於108年、109年、112年、114年對轄

區里長進行訪查,里長皆不知失蹤人去向,且失蹤人無入出境資料、無社會安置紀錄、無領取各項津貼給付紀錄,無相驗紀錄、無治喪殯葬紀錄、未領取敬老重陽禮金、未申請保護安置、未受理失蹤報案、3年內無健保就醫紀錄、未領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項給付、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項津貼、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農津貼、公教退撫給與之紀錄。

㈢再失蹤人為「80歲以上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未列

為失蹤人口)」,永和戶政事務所於114年11月4日函請失蹤人家屬劉漢榮、劉鳳鳴、劉漢城限期填復其母即失蹤人之生活情形調查表,因逾期未回復,故仍無法確認失蹤人現況,又查無其他直系血親資料,因失蹤人行方不明,迄今已逾3年未尋獲,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至第5項亦有所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臺灣省臺北縣戶籍登記簿、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永和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永和戶政事務所112年80歲以上連續3年清查成果為行方不明且未列失蹤人口名冊、內政部移民署112年6月1日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6日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4年3月10日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4年2月25函、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14年2月25日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2月26日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0年8月16日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永和戶政事務所114年11月4日公告、永和戶政事務所114年11月4日函等件在卷可稽,再相對人之子女劉鳳鳴、劉漢城、劉漢榮三人,其等戶籍亦均登記於永和戶政事務所,且三人亦均是登記戶籍後,迄今未有任何更易紀錄,故無從通知其等陳報相對人所在,是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