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3號聲 請 人 余家榛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余嘉慶聲請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