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3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乙○○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乙○○為聲請人甲○○之弟,失蹤人於民國82年7月27日逃兵失蹤,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聲請對失蹤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新北市後備指揮部離營證件遺失證明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件可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閱失蹤人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緝字第2140號不起訴處分書、移民署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勞保資訊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給付簡要資料、勞退請領資料、國民年金給付資料等查詢結果、健保資訊查詢結果、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存卷可佐,且有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5年4月23日新北殯館字第1155114907號函、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15年4月22日新北重社字第1153088193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4月9日新北社助字第1150598278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5年4月22日北市殯儀字第1153004681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15年4月23日桃市殯字第1150001858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4月24日新北社助字第1150759547號函等件附卷足參,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堪認聲請人主張失蹤人乙○○自82年7月27日失蹤等情確實為真。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揆諸前開規定,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