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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4號聲 請 人 顏朝欽代 理 人 蔡宗隆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顏妤倢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及補正理由三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亦有明文。另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上開費用加徵十分之五。

二、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聲請人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又聲請人具狀補正聲證6照片所示之文件影本,並提出「最初」向立法委員辦公室或外交部「請求協尋」之相關資料,俾利證明相對人之失蹤日期。

四、爰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