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言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A01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即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A01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A01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文。再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至第3項,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於民國13年出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110年9月13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現戶全戶)、新北○○○○○○○○○115年2月25日新北永戶字第1155831568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110年9月13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114年10月31日新北永戶字第1145919727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4年11月4日新北市警永治字第1144202460號函暨列管失蹤人口查訪紀錄表、新北○○○○○○○○114年11月3日新北永戶字第1145919787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10日新北檢永往114民參57字第1149144622號函(查無失蹤人之相驗紀錄)、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4年11月6日新北殯館字第1145203263號(查無失蹤人相關治喪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4年11月6日北市殯儀字第1143014006號函(查無失蹤人相關治喪資料)、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14年11月5日新北永社字第1142207706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11月5日保國四字第11413111760號函(截至114年11月4日止,查無失蹤人請領國民年金、勞保給付之資料)、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11月5日新北社老字第1142225496號函暨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福津貼核發清冊(查無失蹤人自111年起至114年止重陽敬老禮金及老人健保補助之領取紀錄)、新北○○○○○○○○114年9月22日新北永戶字第1145918541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4年9月24日移署資字第1140135504號(查無失蹤人入出境資料)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戶籍資料、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個人就醫紀錄、入出境紀錄、健保投保紀錄、勞保資訊T-Road作業查詢結果(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近5年所得財產,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全國一般前案記錄查詢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資訊T-Road作業、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53頁),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下稱永和分局)有無失蹤人之尋獲紀錄,據覆略以:「...二、旨揭民眾A0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下稱鄧民)經查詢失蹤人口系統顯示;永和戶政事務所戶政人員於93年11月27日將鄧民通報協尋(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另於110年9月13日向本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報案鄧民為失蹤人口,至今無尋獲紀錄。..」等情,有永和分局115年7月13日新北警永治字第1154102509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2件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3頁)。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應為真實,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