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監宣字第2號聲 請 人 胡青宥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胡麗琴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辦理被繼承人胡阿港遺產繼承事件,有必要為受監護宣告人胡麗琴選任特別代理人,固據其提出特別代理人詹雅奇之同意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胡麗琴之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明文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5年1月14日、115年4月3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1.遺產清冊(如遺產為土地或建物,並附上最新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附近類似條件物件實價登錄金額之證明文件)。2.各繼承人之繼承人持分系統表。3.若有不動產請提供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不動產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附近類似條件物件實價登錄金額)及該房地房貸或擔保剩餘金額釋明資料(如銀行出具之餘額證明書)。4.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完整」內容(含存款、動產、不動產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件,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需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即受監護宣告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如有不足,請一伴提出已為找補之證明。房屋價值請依附近實價登錄行情價格,非依國稅局免稅證明書上之價格計算應分得之應繼分,並請自行計算後陳報,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日後辦理相關繼承登記時(含存款、動產、不動產等),亦不得提出其他不同於本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開通知函已於115年1月19日、115年5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補正,亦未提出任何說明,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如認有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