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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050號聲 請 人 陳季陽相 對 人 郭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205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4年3月5日 130,000元 114年7月5日 114年7月6日 TH0000000 002 114年3月5日 130,000元 114年9月5日 114年9月6日 TH0000000 003 114年3月5日 130,000元 114年11月5日 114年11月6日 TH0000000 004 114年3月5日 130,000元 113年1月5日 113年1月6日 TH0000000 005 114年3月5日 6,500,000元 115年3月5日 115年3月6日 TH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