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512號聲 請 人 達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明瑞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如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高明瑞發給本票裁定,聲請裁定就附表所示本票金額1,013,500元中之689,000元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本票一紙為證,惟查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12年1月4日,與本票原本所載發票日113年1月4日並不相符,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又聲請狀附表所載請求裁定金額為669,000元,亦與請求聲明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具狀更正正確之附表,並確認本件請求金額,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