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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6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6685號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相 對 人 黃心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8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600元及自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