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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7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572號聲 請 人 吳憲勇相 對 人 林兆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經命限期補正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未為補正(僅陳報相對人應於116年1月30日前,分九年償還本金及利息云云,就利息起算日乙節未為陳報補正),該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備註 1. 106年12月1日 570,000元 106年12月1日 票號:WG0000000 2. 106年12月15日 1,000元 106年12月15日 票號:WG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