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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8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817號聲 請 人 車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詠仁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113年7月15日簽發之本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