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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簡聲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簡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鍾文瑞相 對 人 袁子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51380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27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