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584號聲 請 人 洪麗星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規定: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次按,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為同法第1132條所明定。是於親屬會議有上開情形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固得聲請經法院之同意後變賣遺產,惟應限於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始足當之,如無上開情事而聲請法院准予變賣,於法即有未合,法院自難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30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美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鈞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99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業已期滿在案。有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金額新台幣(下同)471,511元,另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未清償債務資料,計有遠東商銀應付帳款327,671元、中國信託商銀91,024元,因遺產無存款足以清償債務,故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召開親屬會議,經親屬會議決議變賣不動產,以抵償債務,爰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遺產。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304號裁定、113年度司家催第99號裁定、民事陳報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回覆書、親屬會議紀錄等件影本、家事陳報狀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惟查,據聲請人提供114年3月27日召開之親屬會議紀錄,列席親屬會議成員即被繼承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李宏運、李宏才、李玉潔均表示同意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而黃雅玲、黃思蓉、黃偉銘、彭淑蒂表示有意願購買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是親屬會議既已合法召開,並決議變賣上開不動產,揆諸前揭說明,並無親屬會議有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而有聲請法院處理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