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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81號聲 請 人 宋品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村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李村城設籍住所為新北市烏來區,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李村城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村城之遺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