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948號聲 請 人 林廷碩律師(即被繼承人陳徐琇芳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陳徐琇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處分。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徐琇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徐琇芳(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7年5月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13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惟因被繼承人財產尚遺有如附表所示之有效保險單,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新台幣42,529元(下稱系爭遺產),為清償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債務,依法聲請准予處分被繼承人系爭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已據聲請人提出前述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被繼承人保險相關資料等件影本為證,可認為真實。而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顯召開有困難亦為明確;準此,系爭遺產既為被繼承人所有,故聲請人為清償遺產債務,聲請法院許可同意處分被繼承人所遺之系爭遺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附表:被繼承人陳徐琇芳所有之遺產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階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價值準備金:新台幣42,5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