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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984號聲 請 人 林政賢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所為之115年度司繼字第1984號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㈠不得抗告之裁定;㈠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㈢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5 項分別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政傑之弟,被繼承人於民國115年2月15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政傑於115年2月15日死亡,其前順序繼承人林蔚芷、林蔚眞、林蔚容、林蔚珈、田語謙、田語欣、田語察業於115年3月24日、115年4月20日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361號辦理並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在案。

是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林蔚芷、林蔚眞、林蔚容、林蔚珈、田語謙、田語欣、田語察其拋棄繼承之聲請合法,則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從而,原裁定關於駁回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請,尚有不當,應予撤銷,並准予備查,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