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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761號聲 請 人 林煜翔

林筱蕾林禹勛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煜翔

趙尹君聲 請 人 黃苡絜法定代理人 黃柏仁

林筱蕾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煜翔、林筱蕾係被繼承人莊阿甚之孫輩,聲請人林禹勛、黃苡絜係被繼承人莊阿甚之曾孫輩,因被繼承人莊阿甚經本院裁定宣告於民國85年6月15日死亡,聲請人於115年6月25日知悉其等得為繼承並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切結書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莊阿甚經本院於115年5月18日以114年度亡字第89號裁定宣告其於85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且裁定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裁定查核無誤,而本件聲請人林煜翔、林筱蕾係被繼承人莊阿甚之孫輩,聲請人林禹勛、黃苡絜係被繼承人莊阿甚之曾孫輩,為被繼承人莊阿甚之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證。惟查,被繼承人莊阿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尚有子輩林郁男、林櫻峯因未合法拋棄繼承,分別經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3961、3962號拋棄繼承事件裁定駁回林郁男、林櫻峯之聲請,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是以本件被繼承人莊阿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林郁男、林櫻峯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曾孫輩即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