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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40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4042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㈢、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㈣、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家事事件法第129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A02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亦未提出被繼承人A02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等文件,致本院無從命被繼承人A02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15年9月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