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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4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4071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是以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提高徵收額數後,應徵收費用為1,500元。次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一)陳報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四)知悉繼承之時間。(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遺產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9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