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580號聲 請 人 交通部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葉忠海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文山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葉忠海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