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998號聲 請 人 游志東
游志彬游志達共 同代 理 人 張嘉予律師
王師凱律師楊壽慧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游仁宏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游仁宏之子,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死亡,因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繁多,且尚有多數債權債務關係需釐清,為求遺產清冊之內容正確、完整,不克於3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6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