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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4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175號債 權 人 潘瑄蕙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玟吟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5年6月5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