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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4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4670號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非訟代理人 周育賢債 務 人 陳芳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1200,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芳婷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經網路向本行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其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債權人信用貸款之「個人資料利用之確認與同意事項」、「網路申辦個人信用貸款聲明暨信用查詢同 意事項」及「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詳如證一)等約定。二、債務人陳芳婷遂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整,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16年10月22日分36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詳如證二)。未料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不為清償,經債權人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第10條加速條款第2項規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述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