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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法定代理人 林俊德非訟代理人 楊璦華債 務 人 李瑞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瑞斌發給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之土地使用補償金,及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115年5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分別列出各期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或更正就全部請求金額皆自上開期間最後一日之翌日起算利息,惟債權人迄未依上開意旨補正,是其請求之利息無從起算,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