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68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蔡尹華
一、債務人蔡尹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案外人)蔡浩文於民國102年間至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蔡尹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8萬9,155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案外人)蔡浩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7,70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668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03元 蔡尹華 自民國114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6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7703元 蔡尹華 自民國115年0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03元 蔡尹華 自民國115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