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992號債 權 人 吳禎芸債 務 人 陳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查債權人前以同一原因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案號為114年度司促字第20866號),經債務人異議後改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899號後,因債權人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裁定駁回,本件重新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仍應具體載明本件之支付命令之案號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