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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KUNADI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入出境顯示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出境,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3